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張佩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佩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180
2450047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4月28日止累計91,244元正未
給付,其中34,365元為消費款;53,279元為循環利息;3,
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398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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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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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張佩蘭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4365 │ │4月2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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