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831號
PCDV,104,司促,13831,2015050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念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念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01147212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24日止累計354,675元正未給
  付,其中111,660元為消費款;243,015元為循環利息;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38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念湘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1660│     │4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