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35號
債 權 人 俞牡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海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劉海平 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