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505號
PCDV,104,司促,13505,201505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05號
債 權 人 城市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純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碧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 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葉碧鈴發支付命令,依債權 人提出之債務人戶籍謄本資料所示,債務人葉碧鈴已於民國 100 年7 月29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 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