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
債 權 人 何國印
債 務 人 陳約誠
債 務 人 莊美珍
一、債務人陳約誠、莊美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4
萬85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當事
人欄以及聲請狀附表均列出陳約誠、莊美珍二人,而背書人
對執票人而言,亦為票據關係之債務人;又債權人經本院通
知補正後,不同意更正聲明(本院104 年4 月29日通知、債
權人104 年5 月11日補正狀),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