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494號
PCDV,104,司促,13494,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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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94號
債 權 人 何國印
債 務 人 陳約誠
債 務 人 莊美珍
一、債務人陳約誠莊美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4
  萬85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債權人當事
  人欄以及聲請狀附表均列出陳約誠莊美珍二人,而背書人
  對執票人而言,亦為票據關係之債務人;又債權人經本院通
  知補正後,不同意更正聲明(本院104 年4 月29日通知、債
  權人104 年5 月11日補正狀),併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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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