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800號
PCDV,104,司促,12800,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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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00號
債 權 人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債 務 人 鴻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壹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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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