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00號
債 權 人 銓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蘭
債 務 人 鴻博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玖仟壹佰伍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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