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420號
PCDV,104,司促,12420,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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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峻諺
債 務 人 李靜玨
一、債務人李峻諺李靜玨在繼承被繼承人李林淑貞之遺產範圍
  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李嘉紘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案外人李永吉
  李林淑貞(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1736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李林淑貞已於97年12月21日辭世,債務人李
  峻諺及李靜玨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
  (三)詎案外人李嘉紘自102 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9736元未還(案外人李林淑貞連帶保證部分
  本金為31035元),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李峻諺李靜玨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峻諺、李│自民國102年5│至民國102年9│年息百分之一點│
│  │31035 │靜玨   │月6日起   │月17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峻諺、李│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035 │靜玨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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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