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峻諺
債 務 人 李靜玨
一、債務人李峻諺、李靜玨在繼承被繼承人李林淑貞之遺產範圍
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零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李嘉紘前就讀樹人家商邀同案外人李永吉及
李林淑貞(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1736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李林淑貞已於97年12月21日辭世,債務人李
峻諺及李靜玨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
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
、義務。
(三)詎案外人李嘉紘自102 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9736元未還(案外人李林淑貞連帶保證部分
本金為31035元),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
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李峻諺及李靜玨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峻諺、李│自民國102年5│至民國102年9│年息百分之一點│
│ │31035 │靜玨 │月6日起 │月17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峻諺、李│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035 │靜玨 │月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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