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2132號
PCDV,104,司促,12132,2015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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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 理 人 陳明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MAISAROH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 目前行蹤不明且已經雇主報案協尋(參見內政部移民署104 年5 月4 日移署資處妤字第1040045776號函)。債務人顯然 已因住所不明,而須公示送達,依前揭說明,債權人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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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