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93號
PCDV,104,司促,11493,2015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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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93號
債 權 人 沈輝傳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撫民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 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 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 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 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撫民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4 年4 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㈠本件債 權人沈輝傳非聲請狀所附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之貸與人瑪音 執行有限公司,應提出其他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釋明正 確之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已於104 年4 月23日收受該通 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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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