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41號
債 權 人 邱連輝
債 務 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罔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壹
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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