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141號
PCDV,104,司促,11141,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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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41號
債  權  人 邱連輝
債  務  人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罔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壹
  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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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展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