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27號
PCDV,103,重訴,827,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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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27號
原    告 祥馥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許撫德
訴 訟 代理人 陳淑真律師
被    告 吳秀子
兼訴訟代理人 許耀先
被    告 許撫德
       許撫泰
       蔣許美齡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吳君婷律師
       陳品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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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