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76號
PCDV,103,重訴,676,2015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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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76號
原   告 吳益贈 
      吳員旭 
      吳員成 
      吳兆宸 
      吳國偉 
      吳伩玲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高新豐 
訴訟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所附附表之日數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附更正附表之更正日數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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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