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原 告 蔡淑銘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被 告 吳曼如即吳秋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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