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03號
PCDV,103,重訴,403,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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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   告 蔡淑銘
訴訟代理人 黃志銘
被   告 吳曼如即吳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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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