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358號
PCDV,103,重訴,358,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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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又禾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訴訟代理人 郭惠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達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輝公司)為目前國內 唯一生產TAC 膜(三醋酸纖維薄膜,Triacetate Cellulose Film)之公司,而TAC 膜主要用於液晶顯示器「偏光板」之 保護用途,為偏光板之關鍵性材料,具有高穿透率、低雙折 射率、厚度均勻、低翹曲特性及高水分穿透率等特性。訴外 人達輝公司將所生產之TAC 膜販售予客戶後,由客戶依其製 程貼合於偏光板,形成保護層。訴外人達輝公司向原告投保 產品責任險(保單號碼:1300-01 AKP0000457),訴外人達 輝公司所製造生產之TAC 膜亦在承保範圍之內。 ㈡訴外人達輝公司針對既有之TAC 膜生產線,計畫購買裝設除 塵輪設備,以減少TAC 膜上所附著之灰塵並增加產品良率。 被告於民國101 年7 月24日提出報價單,欲將「YANGO DOUB LESIDE 1600MM CLEANING MACHINE SDD接觸式黏塵輪設備」 1 套及「SEMI-AUTO DEVICE FOR CMW CLEAN MACHINE滾輪半 自動清洗設備」4 套(下併稱系爭除塵輪設備),以新臺幣 (下同)997,500 元之價格出售予訴外人達輝公司。嗣經訴 外人達輝公司與被告協商後,同意以95萬元之價格購買系爭 除塵輪設備,雙方並簽定書面契約,訴外人達輝公司並要求 系爭除塵輪設備應具備「除塵黏輪不能對膜面產生刮傷與其 他缺陷」、「清潔程度需符合我方CCD 判定膜表面覆著異物 達0.005PCS/m2 以下」等功能與要求,遂提出驗收標準表記 載各項要求,該標準表亦經被告另行簽認,以保證系爭除塵 輪設備具有驗收標準表所列各項品質。簽約後,被告於101 年9 月24日進場安裝系爭除塵輪設備,安裝完畢後,訴外人 達輝公司於同年月26日開始使用系爭除塵輪設備於生產線上 ,並生產TAC 膜出售予訴外人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明基公司)。詎訴外人明基公司於101 年10月18日反應訴外 人達輝公司所製造生產之TAC 膜有缺點暴量之瑕疵,導致訴 外人明基公司生產之偏光板成品、半成品均無法使用而受有 損害,並向訴外人達輝公司求償26,837,943元,訴外人達輝 公司乃向原告通報出險。經訴外人達輝公司依發生瑕疵之TA C 膜產品批號追查後發現,自101 年9 月28日生產之TAC 膜 開始發生訴外人明基公司所指之瑕疵,疑與被告安裝之系爭 除塵輪設備有關;另經訴外人達輝公司初步檢驗瑕情形及原 因時,發現TAC 膜上之缺點成分含有鈦(Ti)、矽(Si)、 鈉(Na)及鈣(Ca)等化學元素,然訴外人達輝公司在TAC 膜製程中,及客戶在偏光板加工過程中,均未使用含上開化 學元素成分之原料或塗料。
㈢訴外人達輝公司通報出險後,經保險公證公司調查TAC 膜發 生前述瑕疵之出險原因,認應係訴外人達輝公司向被告所購 買並安裝於TAC 原膜生產線之系爭除塵輪設備,其中黏塵滾 輪之橡膠表面出現凹凸不平之情形,及橡膠表面含有鈦、矽 、鈉、鈣成分所致。該公證公司並依訴外人明基公司提供之 成本資料理算後,認合理之賠償金額應為12,139,388元。嗣 後訴外人達輝公司及明基公司均同意以公證公司理算之金額 12,139,388元作為賠償金額,並簽訂和解書,由原告將保險 金12,139,388元匯予訴外人明基公司,原告因而依保險法第 53條之規定,取得訴外人達輝公司對被告之損害賠請求權。 是原告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民法第360 條、第227 條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㈣並為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2,139,388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⑵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稱:
㈠原告主張訴外人明基公司所主張之系爭瑕疵係可歸責於被告 乙節,固其提出訴外人達輝公司於101 年10月25日、101 年 11月2 日及101 年12月21日所製作之分析報告為證,然因訴 外人明基公司係向訴外人達輝公司購買系爭TAC 膜,訴外人 達輝公司人員為推卸其生產不當或操作、清洗除塵設備不當 之責任,難免將瑕疵原因歸責於被告所出售予訴外人達輝公 司之系爭除塵輪設備,是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所製作之分析 報告自難期其正確公正;且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係系爭TAC 膜之生產線及品保人員,係系爭除塵輪設備之操作、保養人 員並非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故該分析報告均不具公信力。 另原告提出保險公證公司之分析報告主張被告應負擔損害賠 償責任云云,亦嫌無據。蓋該保險公證公司之分析報告係以



訴外人達輝公司之分析報告作為分析之依據,並非該保險公 司人員實際從事分析、報告;且未記載分析報告之人員並經 其簽名以示負責,是該分析報告自欠缺公信力而不足採信。 ㈡訴外人達輝公司交付予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之TAC 膜,在 明基公司塗佈加工後發生異常情事,應非出於被告交付之黏 輪本身之因素,而係出於訴外人達輝公司清潔黏輪不當所造 成,非可歸責於被告:
依原告所提出「達輝光電品保處品質報告」第7 頁之記載, 西元2012年9 月28日所生產批號T1129259至T1129273號之光 學膜計58500米(3900米x15批=58500米)均使用上黏輪除塵 ,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於塗佈加工後均認為無異常情事, 自西元2012年10月1 日起至西元2012年10月15日使用上黏輪 除塵之光學膜,始發生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認為有異常情 事。同樣使用上黏輪除塵,但西元2012年9 月28日生產之光 學膜無異常情事,西元2012年10月1 日以後始發生異常情事 ,其原因應係訴外人達輝公司在西元2012年9 月28日生產光 學膜後曾進行上黏輪(除塵輪)之清潔工作,因清潔方式不 當所造成。且上開「達輝光電品保處品質報告」第6 頁說明 B,亦載明「確認自9/28T1129280(清潔上黏輪後)--上黏 輪產生異常」。另依證人蔡福文在西元2012年10月26日星期 五下午4:24之電傳文件,亦提及客戶良率趨勢,9/26至9/28 用上黏輪客戶良率正常,9/28至10/1使用上黏輪客戶良率一 直掉,10月份使用上下黏輪客戶良率有回升等語,證人蔡福 文亦指出問題點「如果上黏輪有問題,那10/1後所使用的上 下黏輪良率應該會維持低檔或向下掉更低但客戶端的良率反 而上昇」。從而,訴外人達輝公司交付予訴外人明基公司龍 科廠之光學膜於塗佈加工後之所以發生異常情事,其原因應 係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在西元2012年9 月28日生產光學膜後 曾進行上黏輪(除塵輪)之清潔工作,因清潔方式不當所造 成。
㈢訴外人達輝公司以不正確之方式清潔滾輪,且在轉印輪與除 塵輪未分離之情況下清洗應是造成交付予訴外人明基公司龍 科廠的光學膜於塗佈加工後發生異常情事之原因: 1.依被告交付予訴外人達輝公司之「無間隙除塵設備操作及保 養手冊」,其中第10頁「6保養、維護」載明清洗之工具為 「1.SRR-CLEAN 專用特殊清潔溶劑。2.無塵布。」、清洗步 驟為「1.將除塵/ 清洗切換鈕切換至"清洗"後壓下"ON"按鈕 。2.將無塵布沾溼SRR-CLEAN 清潔劑,輕輕壓在滾輪上(有 安裝半自動清洗裝置)。3.慢慢將無塵布輕壓於滾輪表面上 以緩慢速度自端面移動至另一端面。4.等候滾輪上的清潔劑



都揮發完成(大約1~2分鐘)。詎料,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 在未停機之情況並未以手持無塵布輕壓於滾輪表面上以緩慢 速度清洗滾輪,而係以棒子上包無塵布跟用酒精去清潔;雖 證人許政勝稱:「因為黏輪的寬度非常寬,所以必須使用治 具清潔。棍棒本身就連接治具,因為黏輪的寬度很寬所以要 用棍棒將治具推到滾輪的中間,這樣才能清潔黏輪。」云云 。惟查滾輪寬度為1.62米,清潔人員如在滾輪兩側以手持無 塵布擦拭之方式進行清潔,每側約可清潔1 米寬度,並無必 須使用棍棒加治具之方式清潔滾輪之必要。況棍棒長度約1 米加上治具,在未停機情況下以手持棍棒加治具之方式清潔 滾輪,必無法輕輕壓於滾輪上以清洗,且易因施力不均造成 滾輪膠體之損傷(孔洞)。
2.另依上開「操作及保養手冊」第7 頁(被告民事辯論意旨狀 誤載為第10頁)載明「線上除塵下使用清洗功能⑴除塵/ 清 洗切換鈕,切換至"清洗"功能。⑵轉印輪會與除塵輪分離, 除塵輪會在材料上進行除塵。……⑷轉動速度調整鈕至理想 之滾輪轉動速度後,即可開始清洗轉印輪。⑸清洗完成後, 有半自動清洗裝置的條件下,讓轉印輪持續轉動約1至2分鐘 ,待轉印輪上的清潔劑完全揮發後再將速度調整鈕轉回"0" 並壓下停止鍵。」。換言之,在未停機(停止生產作業)之 情形下,必須將轉印輪與除塵輪分離,且只能清洗轉印輪( 因除塵輪仍繼續在材料上進行除塵)。而訴外人達輝公司人 員在未停機且轉印輪與除塵輪未分離之狀況下,以棍棒加治 具方式清洗滾輪,致因施力不均,造成滾輪膠面受損,且因 轉印輪與除塵輪未分離,致造成訴外人明基公司欠點成分中 除含有黏輪、轉印輪之成分Ti、Si、Ca外,亦含有TAC 膜、 Acrylate、高分子珠之成分C、H、O ,及不知從何而來之成 分Na。則訴外人明基龍科廠在作塗佈加工時發生異常情事應 不可歸責於被告。
3.又訴外人達暉公司並未告知被告其光學膜將交付予訴外人明 基公司龍科廠作塗佈加工,亦未告知被告有關訴外人明基公 司龍科廠塗佈加工所使用材料之成份。訴外人達輝公司採購 之系爭除塵輪設備,其目的僅在增加光學膜之潔淨度,並以 清潔程度須符合達輝公司CCD 判定為驗收標準。而被告交付 之除塵設備確已達到此一要求,此由訴外人達輝公司以CCD 及人眼檢測均無問題,且所生產交付予其他客戶之光學膜以 及訴外人達輝公司在西元2012年9 月28日使用上粘輪除塵交 付予明基公司龍科廠之光學膜於塗佈加工後均未發生異常情 事應即可推知。
㈣證人許政勝之證詞有諸多不實之處,詳述如下:



1.證人許政勝雖證稱:「我們當時做的這一批全部都是交給明 基公司的龍科廠……確定這一批產品有問題之後,我們就不 再出貨給其他客戶」云云。惟依原告所提原證7 號「公證公 司簡報」第8 頁「損失及索賠」其上記載「黏塵滾輪使用期 間:2012/9/28至2012/11/29」、「該期間原膜生產總數:9 00000 米,其中500000米係交給明基材料台中廠、龍科廠及 建東廠,其餘400000米則出貨給其他客戶」,另依被告提出 之訴外人達輝公司品質保證處在西元2012年10月25日作成之 「達輝光電品保處品質報告」,第7 頁其中缺批號T1129274 至T1129278,第9 頁缺批號T112A118,該未記載之批號既未 出貨給訴外人明基公司,顯然係出貨給其他客戶無疑。是證 人許政勝證稱不再出貨給其他客戶云云,並不實在。 2.證人許政勝另證稱:「當時我們在以這種方式清潔作業的時 候,被告公司跟我們公司的人都同時在場」云云。惟查被告 公司人員到達訴外人達輝公司現場時,訴外人達輝公司清潔 人員之滾輪清潔作業已接近完成之階段。被告公司人員當場 即向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表示此種清潔作業方式不正確,清 潔作業時應以手持無塵布擦拭之方式作業。因被告公司人員 表示異議,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嗣後即不再以棍棒加治具之 方式而改以手持無塵布擦拭之方式進行清潔作業。茍被告公 司人員贊同被告達輝公司人員以棍棒加治具方式清潔滾輪, 則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嗣後又何必放棄此簡便之清潔方式而 改以較費時之人手擦拭方式清潔滾輪。
3.證人許政勝復證稱:「他們分析出來的沾附的物質與黏輪上 面的物質,成分是相同的」云云。然查,依原告提出「達輝 公司品質保證處在西元2012年11月2 日作成之「明基材料AO I爆量缺點分析報告」第8 頁分析結果欄記載欠點成分為「C 、H、O、Ti、Si、Ca、Na」,而黏輪之成分為「Ti、Si」, 轉印輪之成分為「Ti、Si、Ca」,其餘之「C、H、O 」應係 「TAC 膜、Acylate 高分子珠」之成分。另成分「Na」從何 而,該分析報告則未為說明。是證人許政勝證稱「成分是相 同的」云云,並不實在。
4.證人許政勝又證稱:「我們還是因為黏輪的寬度非常寬所以 必須使用治具清潔」云云。然依被告交付予訴外人達輝公司 之「無間隙除塵設備操作及保養手冊」第1 頁載明除塵滾輪 及轉印滾輪之寬度為1.62米。在未停機之情況下,清潔人員 應站在滾輪兩側以手持無塵布之方式進行清潔作業。如此由 兩側進行清潔作業,每側約可清潔一米,1.62米寬度之滾輪 並無「非常寬而必須使用棍棒加治具」之問題。而訴外人達 輝公司人員之所以使用棍棒連接治具進行清洗作業,乃因滾



輪未停機,清洗人員又站在滾輪之單側,以致清洗人員必須 使用棍棒連接治具以進行清洗作業。因此,在未停機,且以 棍棒連接治具,而非以人手擦拭之情形下,常因施力不均易 造成滾輪膠面受損。經被告公司人員向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 反應後,嗣後達輝公司人員始改以手持無塵布擦拭之方式進 行清洗作業。是證人許政勝證稱「因為黏輪的寬度非常寬, 所以必須使用治具清潔」云云,並不實在。
㈤證人蔡福文之證詞有下述不實之處:
1.證人蔡福文雖證稱:「棒子清潔也是發生在正式生產之前」 云云。然依訴外人達輝公司檢送予鈞院之「又禾興除塵輪清 潔履歷」所載,其上載明9 月28日有進行轉印輪之清潔,其 備註欄並記載「使用週期清潔」;另依被告提出之「達輝光 電品保處品質報告」第7 頁,記載西元2012年9 月28日,訴 外人達輝公司生產之數量即達78000米(3900米x20個批號) 。顯見證人蔡福文證稱「棒子清潔也是發生在正式生產之前 」云云,並不實在。
2.證人蔡福文又證稱:「……其他客戶的製程是偏光板的製程 ,他們在入料的時候,會先經過鹼洗,鹼洗會將光學膜的表 面異常清洗掉,龍科廠並沒有這道製程。」云云。惟查,訴 外人達輝公司製造之TAC 光學膜,除出售交付予訴外人明基 公司外,亦出售交付予訴外人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住華公司),訴外人住華公司向訴外人達輝公司購買TAC 光 學膜,亦先後向被告購買80餘組之除塵設備。經被告向訴外 人住華公司查詢,得知彼等向訴外人達輝公司購買TAC 光學 膜,在使用前並無所謂先經過鹼洗之製程。是證人蔡福文證 稱「會先經過鹼洗」云云,應屬誤會。
㈥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為避免承擔操作、保養失當之責任,其 所為之瑕疵缺點分析,難期公正,自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 認定:
1.訴外人達輝公司在101 年9 月28日清洗滾輪前所生產交付予 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之TAC 光學膜,經塗佈加工後,並無 異常情事發生,而發生異常情事之TAC 光學膜均係在清洗滾 輪之後,顯然發生異常情事之原因,出在訴外人達輝公司人 員清洗滾輪之行為上。證人許政勝蔡福文均為訴外人達輝 公司生產線上之操作人員,渠等為避免承擔操作保養失當之 責任,訴外人達輝公司品質證處及證人許政勝蔡福文之缺 點分析,自難期其公正,而有偏頗之虞。
2.參酌達輝公司品質保證處在西元2012年10月25日作成之「品 質報告」,第6 頁記載「說明:B……經與明基AO1 異常膜 捲比對後,確認自9/28T1129280(清潔上黏輪後)~上黏輪



產生異常……」;在2012年11月2 日作成之「缺點分析報告 」第9 頁「後續對應說明」載明「因為1330品在塗佈上的缺 陷並不是均勻分布,因此還須釐清缺陷產生原因:清潔輪組 的使用壽命問題?操作清潔輪不當所造成?」。而在2012年 12月21日作成之「分析報告」竟認定「為又禾興除塵輪材質 殘留TAC 膜上造成明基COATING 後造成AOI 異常」而未探究 何以除塵輪材質殘留TAC 膜,置被告判斷可能發生原因「⑴ 間隙調整造成:輪與輪之間壓力過大,造成粘輪R SIDE吃力 過多,而產生單側異常磨耗與毀損⑵清潔方式不佳造成:施 力不均或清洗溶劑不足等因素造成膠體變形與損傷」於不論 ,由此亦可知悉訴外人達輝公司及證人許政勝蔡福文之證 述,不可盡信。
3.雖達輝公司品質保證處在西元2012年11月2 日作成之分析報 告第8頁分析結果,記載欠點成分有C、H、O、Ti、Si、Ca、 Na,惟卻未分析說明何以異常情事係出於黏輪、轉印輪之成 分Ti、Si、Ca?而非出於TAC 膜、Acrylate、高分子珠之成 分C、H、O 或其他不明來源之成分Na。則其遽認定係出於被 告交付之黏輪、轉印輪之問題,自欠公允而缺說服力。又被 告交付之系爭除塵輪設備(包括除塵輪、轉印輪)均經訴外 人達輝公司人員詳細檢驗,如除塵輪上有凹洞、較粗糙或有 磨損痕跡,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絕無予以驗收之可能。今達 輝公司101 年10月25日之品質報告第13頁記載「檢查上下粘 輪,發現上黏輪右側表面較粗糙且有凹洞」,而101 年12月 21日分析報告第5 頁,則記載「上部除塵輪上發見R SiDE有 磨損痕跡,明基異常都發生在R SiDE」,顯然上開較粗糙、 凹洞及磨損痕跡,應係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以不當之方式以 棍棒加治具清洗所致,而非除塵輪本身有問題。否則何以在 101年9月28日所生產交付予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之58500 米並無瑕疵之問題。
4.綜上,本件既係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清洗滾輪(上黏輪)後 始發生交付予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之TAC 光學膜在作塗佈 加工時發生異常情事,自應由訴外人達輝公司負擔瑕疵擔保 責任,而不得遽歸責於被告。
㈦依證人許政勝蔡福文之證述,被告交付予訴外人達輝公司 之除塵設備,應已符合雙方約定之品質,訴外人明基公司塗 佈加工後發生異常情事,應非可歸責於被告:
1.證人許政勝證稱:採購除塵設備「目的就是增加光學膜表面 的潔淨度」等語,證人蔡福文亦證稱,採購除塵設備「用來 除(去)光學膜上面的粉塵」等語。而被告與訴外人達輝公 司簽訂之合約,亦載明工程名稱為「增設黏塵輪改善膜面潔



淨度工程」。證人許政勝另證稱:「我們在這個黏輪之後, 有個線上檢測的裝置,簡稱為CCD ,我們檢測之後並沒有發 現表面有括傷或點缺」、「(問:所有生產的TAC 光學膜是 否都會用肉眼和CCD 檢測)答:是」,證人蔡福文亦證稱「 我們的檢驗方式是用CCD ,還有人眼的檢視。」、「內部檢 驗是沒有發現瑕疵」等語。再參酌訴外人達輝公司與被告約 定之驗收標準,亦約定「清潔程度須符合我方(指訴外人達 輝公司)CCD 判定」。顯見然被告交付之系爭除塵輪設備已 符合約定之品質(驗收標準)。
2.況訴外人達輝公司西元2012年9 月28日生產批號T1129259至 T1129273號光學膜(3900米x15批=58500 米)亦使用上黏輪 除塵,經送交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塗佈加工,並未發生異 常情事。在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未停機並以棍棒加治具方式 清洗除塵輪後,所生產交付予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之光學 膜進行塗佈加工始發生異常情事。依常理判斷,此異常情事 應非被告交付之系爭除塵輪設備有問題所致甚明。 3.綜上,在101 年9 月28日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清洗上粘輪前 所生產之TAC 光學膜58500 米經交付予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 廠作塗佈加工時並無異常情事發生,在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 清洗上黏輪後所生產之TAC 光學膜,訴外人明基公司龍科廠 作塗佈加工時,始發生異常情事,顯然此異常情事之發生, 乃係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清洗不當所致,非可歸責於被告。 ㈧並為答辯聲明:⑴如主文所示。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所承保產品責任險之客戶即訴外人達輝 公司以95萬元之價格向被告購買系爭除塵輪設備,雙方並簽 定書面契約,簽約後,被告於101 年9 月24日進場安裝系爭 除塵輪設備,安裝完畢後,訴外人達輝公司於同年月26日開 始使用系爭除塵輪設備於生產線上,並生產TAC 膜出售予訴 外人明基公司,嗣後訴外人明基公司於101 年10月18日反應 訴外人達輝公司所製造生產之TAC 膜有缺點暴量之瑕疵,導 致訴外人明基公司生產之偏光板成品、半成品均無法使用而 受有損害,並向訴外人達輝公司求償26,837,943元,訴外人 達輝公司乃向原告通報出險。經訴外人達輝公司依發生瑕疵 之TAC 膜產品批號追查後發現,自101 年9 月28日生產之TA C 膜開始發生訴外人明基公司所指之瑕疵,疑與被告安裝之 系爭除塵輪設備有關;另經保險公證公司調查TAC 膜發生前 述瑕疵之出險原因,認應係訴外人達輝公司向被告所購買並 安裝於TAC 原膜生產線之系爭除塵輪設備,其中黏塵滾輪之 橡膠表面出現凹凸不平之情形,及橡膠表面含有鈦、矽、鈉



、鈣成分所致,嗣後訴外人達輝公司及明基公司均同意以12 ,139,388元作為賠償金額,並簽訂和解書,由原告將保險金 12,139,388元匯予訴外人明基公司,原告因而依保險法第53 條之規定,取得訴外人達輝公司對被告之損害賠請求權,並 依民法第360 條、第227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云云;惟 被告辯稱被告交付予訴外人達輝公司之系爭除塵輪設備,應 已符合雙方約定之品質,訴外人明基公司塗佈加工後發生異 常情事,係因訴外人達輝公司以不正確之方式清潔滾輪,且 在轉印輪與除塵輪未分離之情況下清洗所致,應由訴外人達 輝公司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不應歸責於被告等語。四、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1.訴外人達輝公司向原告投保產品責任險,訴外人達輝公司製 造生產之TAC 膜在承保範圍內。
2.被告以總價95萬元之價格將系爭除塵輪設備出售予訴外人達 輝公司,雙方除簽訂書面契約外,並書面約定驗收之標準。 3.被告於101 年9 月24日進場安裝系爭除塵輪設備,安裝完畢 後,訴外人達輝公司於同年月26日開始使用系爭除塵輪設備 於生產線上,並生產TAC 膜出售予訴外人明基公司,嗣後訴 外人明基公司於101 年10月18日反應訴外人達輝公司所製造 生產之TAC 膜有缺點暴量之瑕疵,導致訴外人明基公司生產 之偏光板成品、半成品均無法使用而受有損害,並向訴外人 達輝公司求償26,837,943元,訴外人達輝公司乃向原告通報 出險。
4.訴外人達輝公司與明基公司於102 年5 月9 日以12,139,388 元達成和解,並簽立和解書,原告依上開和解書第3 條之約 定及訴外人達輝公司書立之產品責任險保險金同意書,將險 金12,139,388元直接匯款予訴外人明基公司,原告因而依保 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取得代位權。
㈡爭執事項:
訴外人達輝公司於101 年9 月26日開始使用系爭除塵輪設備 於生產線上,並生產TAC 膜出售予訴外人明基公司,嗣後訴 外人明基公司於101 年10月18日反應訴外人達輝公司所製造 生產之TAC 膜有缺點暴量之瑕疵,則上開TAC 膜之缺點瑕疵 ,是否係因系爭除塵輪設備本身品質有瑕疵所致?被告應否 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本院判斷如下: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 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以總價95萬元之價格將系爭除塵輪設備出售予訴外人達 輝公司,雙方除簽訂書面契約外,並另以書面約定驗收標準 ,依驗收標準之記載,「除塵黏輪不能對膜面產生刮傷與其 他缺陷」、「清潔程度需符合我方CCD 判定膜表面覆著異物 達0.005pcs/m2 以下」等2 個項目均為驗收標準,此有報價 單影本1 紙、工程承攬合約影本1 份、驗收標準影本1 紙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5頁至第1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 。是訴外人達輝公司之TAC 膜生產線在安裝被告出售之系爭 除塵輪設備後,所生產之TAC 膜膜面不得產生刮傷與其他缺 陷,且膜面之清潔程度經訴外人達輝公司以生產線上所裝置 之CCD 檢測後,膜表面覆著之異物需在0.005pcs/m2 以下之 事實,堪以認定。查,被告出售予訴外人達輝公司之系爭除 塵輪設備,經訴外人達輝公司安裝在TAC 膜生產線後,所生 產之TAC 膜膜面,經以生產線上所裝置之CCD 及人眼檢測後 ,並未發現點缺等情,已據證人許政勝蔡福文到庭證述明 確〔見本院卷㈠第79頁背頁、第83頁背頁〕,核與訴外人達 輝公司品質保管處於西元2012年10月25日作成之「達輝光電 品保處品質報告」之⒍改善對策中記載「由於人眼及CCD 均 無法檢測此異常……」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㈠第91頁、第10 5 頁〕,顯見被告交付予訴外人達輝公司之系爭除塵輪設備 應已符合雙方前開所約定之驗收標準。
㈡依訴外人達輝公司品質保管處於西元2012年10月25日作成之 「達輝光電品保處品質報告」中達輝生產履歷及客戶使用狀 況之記載,訴外人達輝公司於西元2012年9 月28日使用系爭 除塵輪設備(使用上黏輪)所生產之TAC 膜(批號T1129259 至T1129273)、同年10月1 日使用系爭除塵輪設備(使用上 黏輪)所生產之TAC 膜(批號T1129279)及未使用系爭除塵 輪設備所生產之TAC 膜(批號T1129037至T1129041、T11292 81)經訴外人明基公司以線上檢測機制AOI 檢測後,均未發 現異常,係於西元2012年10月1 日至同年月15日使用系爭除 塵輪設備(包括使用上黏輪或上下黏輪)所生產之TAC 膜( 批號T1129280、T1129282至T1129308、T112A117、T112A119 至T112A137)經訴外人明基公司以線上檢測機制AOI 檢測後 始出現大量異常現象(即點缺瑕疵)〔見本院卷㈠第97頁至 第99頁〕。
㈢另依訴外人達輝公司103 年11月10日達輝字第20141102號函 附之除塵輪清潔履歷及製膜課產品紀錄表所示,訴外人達輝



公司於西元2012年9 月28日生產批號T1129279之TAC 膜後, 曾於當日14時30分進行上黏輪(轉印輪上)之清潔工作,且 自清潔完成後使用系爭除塵輪設備(使用上黏輪)開始生產 批號T1129282至T1129308之TAC 膜均出現大量異常現象(即 點缺瑕疵)〔見本院卷㈡第3 頁、第66頁,卷㈠第97頁、第 98頁〕;另於同年10月12日進行轉印輪、除塵輪之清潔工作 ,清潔完成後使用系爭除塵輪設備(使用上下黏輪)開始生 產批號T112A117之TAC 膜出現異常現象(即點缺瑕疵);於 同年10月13日上午1 時20分進行除塵輪之清潔工作,清潔完 成後使用系爭除塵輪設備(使用上下黏輪)開始生產批號T1 12A119至T112A137之TAC 膜均出現大量異常現象(即點缺瑕 疵)〔見本院卷㈡第3 頁、第52頁至第54頁,卷㈠第99頁〕 。是前述批號之TAC 膜出現大量異常現象(即點缺瑕疵)是 否與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所進行之清潔工作有關,非無疑義 。
㈣依系爭除塵輪設備之「無間隙除塵設備操作及保養手冊」, 其中第7 頁載明:「線上除塵下使用清洗功能:⑴除塵/ 清 洗切換鈕,切換至"清洗"功能。⑵轉印輪會與除塵輪分離, 除塵輪會在材料上進行除塵。……⑷轉動速度調整鈕至理想 之滾輪轉動速度後,即可開始清洗轉印輪。⑸清洗完成後, 有半自動清洗裝置的條件下,讓轉印輪持續轉動約1至2分鐘 ,待轉印輪上的清潔劑完全揮發後再將速度調整鈕轉回"0" 並壓下停止鍵。」、第10頁載明:「6保養、維護之6.1 SR R 滾輪保養步驟(半自動)」載明清洗之工具為「1.SRR-CL EAN 專用特殊清潔溶劑。2.無塵布。」、清洗步驟為「1.將 除塵/ 清洗切換鈕切換至"清洗"後壓下"ON"按鈕。2.將無塵 布沾溼SRR-CLEAN 清潔劑,輕輕壓在滾輪上(有安裝半自動 清洗裝置)。3.慢慢將無塵布輕壓於滾輪表面上以緩慢速度 自端面移動至另一端面。4.等候滾輪上的清潔劑都揮發完成 (大約1~2分鐘)。」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7頁、第140頁 〕。是依前開使用說明可知,在未停機(即未停止生產作業 )之情形下,必須將轉印輪與除塵輪分離,且只能清洗轉印 輪(因除塵輪仍繼續在材料上進行除塵),清洗步驟應依上 開操作及保養手冊第10頁「6保養、維護」所記載之清洗步 驟進行;若是在停機(即停止生產作業)之情形下進行清潔 工作,則須按操作及保養手冊第10頁「6保養、維護」所記 載之清洗步驟進行。又依操作及保養手冊第10頁「6保養、 維護之6.1 SRR 滾輪保養步驟(半自動)」記載之清洗步驟 及圖例可知,清潔人員應將無塵布沾濕SRR-CLEAN 清潔劑後 ,以手之五指握無塵布輕輕壓在滾輪上,慢慢將無塵布輕壓



於滾輪表面上,按順時鐘方向,以緩慢速度自端面移動至另 一端面,等候滾輪上的清潔劑都揮發完成(大約1~2分鐘) 後,方可重新開始除塵/ 轉印。查,證人許政勝證稱:清潔 滾輪時是將無塵布放在連接棍棒之治具上面,再沾濕被告公 司提供之清潔劑後,以棍棒將治具推到滾輪的中間來清潔滾 輪等語〔見本院卷㈠第80頁正、背頁、第83頁〕,證人蔡福 文證稱:清潔滾輪時是用棒子包無塵布用酒精去清潔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84頁〕,顯見訴外人達輝公司並未依前揭操作 及保養手冊中所載明之清洗步驟進行滾輪之清潔工作。且因 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係以手持棍棒加治具再外裹無塵布之方 式,將治具放在滾輪上清潔滾輪,勢必無法如同操作及保養 手冊第10頁之圖例所示範之清潔方式,即「將無塵布輕壓在 滾輪上,慢慢將無塵布輕壓於滾輪表面上,按順時鐘方向, 以緩慢速度自端面移動至另一端面」來清潔滾輪,並因治具 之重量、人員施力不均及推動滾輪方向之不同,極可能造成 滾輪表層膠面受損,致殘屑沾黏於TAC 膜上;此亦可從訴外 人達輝公司品質保證處西元2012年11月2 日製作之「明基材 料AOI 爆量缺點分析報告」第8 頁之分析結果,發現TAC 膜 上之缺點成分含有C、H、O、Ti、Si、Na、Ca 等成分,其中 Ti、Si成分與黏輪之成分相同,Ti、Si、Ca成分與轉印輪之 成分相同〔見本院卷㈠第20頁、第21頁背頁〕,可獲得佐證 。
㈤復依訴外人達輝公司品質保證處西元2012年11月2 日製作之 「明基材料AOI 爆量缺點分析報告」第9 頁之後續對應說明 記載「因為1330品在塗佈上的缺陷並不是均勻分布,因此還 須釐清缺陷產生原因:清潔輪組的使用壽命問題?操作清潔 輪不當所造成?」〔見本院卷㈠第163 頁〕,可見訴外人達 輝公司品質保證處人員研判本件TAC 膜上之爆點瑕疵有可能 係清潔滾輪時之操作不當所造成。
㈥綜上可知,訴外人明基公司向訴外人達輝公司反應其製造生 產之TAC 膜有缺點暴量之瑕疵之TAC 膜均係在101 年9 月28 日14時30分進行上黏輪(轉印輪上)之清潔工作,同年10月 12日進行轉印輪、除塵輪之清潔工作,及同年10月13日上午 1 時20分進行除塵輪之清潔工作後所生產之TAC 膜,且訴外 人達輝公司人員於進行滾輪表面之清潔工作時,並未依前揭 操作及保養手冊中所載明之清洗步驟進行,已如前述。則因 訴外人達輝公司人員係以手持棍棒加治具再外裹無塵布之方 式,將治具放在滾輪上清潔滾輪,而未依操作及保養手冊第 10頁之圖例所示範之清潔方式,即「將無塵布輕壓在滾輪上 ,慢慢將無塵布輕壓於滾輪表面上,按順時鐘方向,以緩慢



速度自端面移動至另一端面」來清潔滾輪,因治具之重量、 人員施力不均及推動滾輪方向之不同,造成滾輪表層膠面受 損,致殘屑沾黏於TAC 膜上之可能性並無法加以排除。原告 雖提出訴外人達輝公司品質保證處西元2012年10月25日、西 元2012年11月2 日、西元2012年12月21日分別製作之初期報 告、明基材料AOI 爆量缺點分析報告、期末報告各1 份及保 險公證公司之報告1 份〔見本院卷㈠第20頁至第26頁、第15 8 頁至第170 頁〕為證,然前開「明基材料AOI 爆量缺點分 析報告」僅係就TAC 膜、Acrylate、高分子珠、產線鋼輪、 黏輪、轉印輪、欠點成分進行無機成分分析,並分析出TAC 膜上之欠點成分含有C、 H、 O 、Ti、Si、Na、Ca等成分, 其中Ti、Si成分與黏輪之成分相同,Ti、Si、Ca成分與轉印 輪之成分相同〔見本院卷㈠第20頁至第21頁背頁〕,惟並未 就TAC 膜上之欠點成分之所以含有Ti、Si、Ca成分是否係因 清潔滾輪時之操作不當,造成滾輪表層膠面受損,致殘屑沾 黏於TAC 膜上所致,是上揭「明基材料AOI 爆量缺點分析報 告」之結論有失偏頗,並不足以證明本件TAC 膜上之爆點瑕 疵係因系爭除塵輪設備本身之品質有瑕疵所造成;另西元20 12年10月25日之初期報告及西元2012年12月21日之期末報告 ,亦均未就黏輪異常之原因是否係因清潔滾輪時之操作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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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人住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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