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257號
PCDV,103,重訴,257,201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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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鄭再志
被 上 訴人 吳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2,3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6,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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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