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鄭再志
被 上 訴人 吳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3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2,3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6,8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