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3號
PCDV,103,醫,3,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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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3號
原   告 蕭慶吉
訴訟代理人 蕭羽庭
被   告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實宏
訴訟代理人 沈易儒
被   告 江紀明
訴訟代理人 江紀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一0三年度偵續字第六一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次按凡訴訟中若有犯罪嫌疑牽涉該訴訟之審判者,法院得於 刑事訴訟終結前,命中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事項, 確有影響於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 即無由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560 號民事判例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江紀明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且被告江紀明是否涉有醫療疏失 ,亦由該署送鑑定中。是被告江紀明所涉前揭犯罪嫌疑,確 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明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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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