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棟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信良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池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坤同
以上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957號塗銷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425萬元【即車號000-00、356-ZT、495-ZB車輛之估價價格
:110萬元+110萬元+205萬元=425萬元】,低於擔保之債權額
87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之規定,以該物之價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46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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