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賴榮華
賴榮財
張賴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進益間因103 年度訴字第2551號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捌佰玖拾玖萬零玖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拾
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