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梁懷德 林政彥 陳歆劼 被 告 王春梅 王洪葉 王勝昭 王春代 王春華 王清秀 王韋傑 被 告 柯王麗鵑法定代理人 柯照勝 訴訟代理人 柯柏成 被 告 鄭月治 王德政 王德弘 王綺汶 被 告 王德圳 訴訟代理人 劉恆誠 被 告 洪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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