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073號
PCDV,103,訴,2073,2015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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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73號
原   告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珊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複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被   告 呂宇平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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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遠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