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2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原名:財團法人台灣省
台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 理 人 羅筱茜律師
被 告 柯仁壽
柯菊
柯仁杰
柯仁慈
柯素芬
被 告 宏邦家具行即鍾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仟零伍拾玖萬肆仟肆佰柒
拾元,應徵收第一審柒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原告僅繳納壹萬
壹仟陸佰玖拾貳元,尚應補繳柒拾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