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憲忠
代 理 人 周伯珊
胡毓真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鈴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吳西源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七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召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積欠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006,558 元,然聲請人已接獲鈞院民事執行處就聲請人 所有新北市中和區之房地拍賣所得價金為27,888,889元,扣 除優先債權17,003,641元,尚有高達10,885,248元之餘額可 供分配予全體普通債權人,況聲請人有多筆動產,資產總計 約略有82,867,730元之價值,故聲請人現有之資產尚足構成 破產財團及支付破產財團所需之費用,而有破產實益,為使 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爰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 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 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積欠以上債務合計193,006,558 元,惟經本院 依聲請人、債權人提出之資料及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其中 如附表一所示優先債務部分為30,199,768元;如附表二所示 之一般債務部分為170,079,440 元,此有第一商業銀行民事 陳報狀、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1386 號支付命令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三重分行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 年 度司票字第4353號、第4354號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拍字第144 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板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28146 號強 制執行案件執行命令、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 狀、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13097 號支付命令、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41 388 號支付命令、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
狀、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支付命令、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函、勞保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勞工退休金繳款單、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函、 營業稅核定稅款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 處中和分處函、103 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臺 北區監理所函、103 年汽車燃料費催繳通知書、新北市政府 交通事件裁決處函、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新北市政府 稅捐稽徵處函、103 年牌照稅繳款書、中華電信新北營運處 84092 號存證信函、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9050 號支付命 令、股東往來明細、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41507 號支付命令 、應付未付薪資明細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是以依現可調查 之資料,聲請人之債務總額為200,279,208 元。而聲請人主 張其現有資產,依財產狀況說明書所載之動產、不動產、存 貨等總金額為82,867,730元,其中編號1 、2 之不動產,其 價值依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55811 號執行之拍賣結果應為 27,888,889元(現尚未分配),此亦有財產狀況說明書、本 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12月10日新北院清103 司執喜字第5581 1 號執行命令、104 年4 月10日新北院清102 司執喜字第55 811 號函、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土地及建 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在卷可稽,就其他財產價值部分則係由 會計師登記計算之價格,經折舊之後之殘值計算,公司存貨 部分係依進貨價格計算得出等情,業經聲請人為釋明,堪認 可採。從而,聲請人現有資產價值為82,867,730元,聲請人 主張其資產不足所負債務,且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破產原 因乙節,堪認為真正。
四、次查聲請人所負應優先清償之債務雖高達30,199,768元,然 其資產亦有82,867,730元而可構成破產財團,較優先債務部 分尚多出52,667,962元,應足敷優先債務之清償。且其中不 動產部分業經拍賣得款27,888,889元且尚未分配,亦有動產 價值54,978,841元,故其清償債務之可行性甚高。另審酌聲 請人陳報債務及資產情形,固雖較繁雜,然尚非不能經由破 產程序予以確定,並參酌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合理之可能報 酬,以及登報公告、製作表冊、往返法院閱覽案卷、召開會 議、開庭、通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推估所需支付之財團費 用及財團債務當非上開破產財團所無法負擔。是以聲請人所 有資產經本院審酌後,認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亦應足敷清償 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而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多數之債權人存在,且有資產不足清償 債務之破產原因,又其所有資產經本院審酌後,足以構成破 產財團,亦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而具有
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並無不合 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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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債權發生原因│性 質│ 金 額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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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 銀行貸款 │優先債權│11,821,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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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勞工保險局 │ 勞保、退費 │優先債權│ 122,1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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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央健保局 │ 健保費 │優先債權│ 123,3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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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國稅及罰鍰 │優先債權│14,600,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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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中和分處│103年度房屋 │優先債權│ 570,921元 │
│ │ │稅、地價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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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臺北區監理所 │103年度汽車 │優先債權│ 15,860元 │
│ │ │燃料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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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罰鍰 │優先債權│ 1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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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牌照稅 │優先債權│ 24,1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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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藍玉琪 │薪資、資遣費│優先債權│ 362,8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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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葉子瑜 │ 薪資 │優先債權│ 99,6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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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葉日琮 │ 薪資 │優先債權│ 84,4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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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侯志憲 │ 薪資 │優先債權│ 58,1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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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周伯權 │薪資、資遣費│優先債權│ 275,0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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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蔡秉成 │ 薪資 │優先債權│ 50,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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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張書毓 │薪資、資遣費│優先債權│ 218,2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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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薛仁奇 │ 薪資 │優先債權│ 52,87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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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林玉貞 │薪資、資遣費│優先債權│ 452,6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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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周伯珊 │ 薪資 │優先債權│ 774,0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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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梁素金 │ 薪資 │優先債權│ 5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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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羅文杰 │ 薪資 │優先債權│ 114,8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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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崔婉筠 │ 薪資 │優先債權│ 19,2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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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李建霈 │ 薪資 │優先債權│ 111,2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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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黃信英 │ 薪資 │優先債權│ 96,8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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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馬立惠 │ 薪資 │優先債權│ 44,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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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黃毅豪 │ 薪資 │優先債權│ 37,5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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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30,199,7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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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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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 稱 │ 債權發生原因 │性 質│金 額│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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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第一銀行迴龍分行 │ 銀行貸款 │普通債權│22,066,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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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上海商業銀行 │ 銀行貸款 │普通債權│18,433,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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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板信商業銀行 │ 銀行貸款 │普通債權│13,928,9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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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土地銀行仁愛分行 │ 銀行貸款 │普通債權│19,936,1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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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灣中小企銀土城分行 │ 銀行貸款 │普通債權│6,832,0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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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日盛銀行雙和分行 │ 銀行貸款 │普通債權│5,130,6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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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華電信新北營業處 │ 電信費 │普通債權│ 15,4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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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銳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費 │普通債權│ 1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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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張麗卿 │ 股東往來 │普通債權│72,118,4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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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陳均嘉 │ 公司借款 │普通債權│11,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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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70,079,4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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