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王安石
周淑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通端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勞訴
字第112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零陸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台幣陸萬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