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原 告 翁呂合
呂國清
何春生
呂春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 告 蘇素嬰
兼訴訟代理人 何慧君
被 告 何世隆
兼訴訟代理人 何世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林忠儀律師
複代理人 劉宇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14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