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38號
PCDV,102,簡上,38,2015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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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 訴 人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愷明
被 上 訴人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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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旺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纖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