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1971號
PCDM,104,聲,1971,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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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靜慧
被   告 吳奎興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靜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吳靜慧因被告吳奎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繳交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5 萬元保證後(103 刑保字第00000000號),被告 業獲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 執字第174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 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 (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接受執行)影本1 份暨送達證書 影本1 份、經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拘提(該署 103 年度執助字第154 號、第159 號執行)而拘提未獲之該 署回函暨拘票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具保人及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 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通知、送達暨拘提業已就具保 人、被告之住居所為合法通知、送達暨拘提,及被告迄今仍 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 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顯已逃 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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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