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莘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莘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莘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 6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5 月1 日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8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 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21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③又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緝字第113 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7 月、4 月確定;④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60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 、3 月確定;⑤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2 年度審簡字第13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5 案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50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6 月(即上開①至③案)、9 月(即上開④、⑤案 )確定,自102 年6 月19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 年7 月6 日,復經法務部核准受刑人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 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4 年5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各1 份在卷 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洪振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