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佳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
偵字第9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佳怡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竟以如聲請所指之訛 詐方式獲取不法利益,行為可訾,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損害之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9488號
被 告 沈佳怡 女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沈佳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 3年12月11日,以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在Facebook之「買 買賣賣」社團內,以帳號「葉依葶」刊登販賣拍立得相機之 訊息,劉郁晞見該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使用暱稱「葉 依葶」之沈佳怡議價,並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000元購 買拍立得相機;同時沈佳怡於露天拍賣網頁見李宸瑭刊登之 販賣橘子遊戲點數(GASH)拍賣頁面,便以帳號「nico8944 7」登入,並以假名「鍾淑嬌」(其母親姓名)聯繫賣家李 宸瑭,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殘影拼起回憶∞」向李宸瑭 議價後,約定以2,000元購買2,450點之橘子遊戲點數;劉郁 晞則因前開不實訊息陷於錯誤,遂依沈佳怡之指示,以其子 劉宇恩名義申辦之豐原博愛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匯款2,000元至李宸瑭之楊梅埔心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 000郵局帳戶。李宸瑭收到前開匯款後,沈佳怡旋即告知李 宸瑭劉郁晞之匯款帳號後5碼「37647」,李宸瑭誤以為該匯 款係由沈佳怡所匯,故核對後即將橘子遊戲點數2,450點存 入沈佳怡指定之遊戲帳戶。嗣因劉郁晞未收到拍立得相機, 亦聯繫沈佳怡無著,始悉上情。
三、案經劉郁晞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沈佳怡坦承不諱,亦經告訴人劉郁晞於 警詢中指述明確,證人李宸瑭於警詢中亦指證歷歷;並有露 天拍賣結帳明細頁面1紙、LINE對話紀錄2紙、帳戶明細 、GASH交易紀錄頁面、天天玩遊戲平台頁面、李宸瑭郵局存 簿封面影本、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劉宇恩存摺影本 各1紙、LINE訊息翻拍相片18張、李宸瑭郵局帳戶明細1份在 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 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請綜合審 酌被告前因類似手法於網路上詐欺他人遊戲點數,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172號案件判決判處拘役20日 確定、被告年齡、學經歷及犯罪所得等情,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 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