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4年度,2187號
PCDM,104,簡,2187,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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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5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家安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拾顆(驗餘淨重貳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數 第2 行「MDMA10顆(淨重2.84公克)」應更正為「MDMA10顆 (驗前淨重2.84公克,驗餘淨重2.82公克)」外,其餘均引 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王家安年輕識淺,為施用而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 ,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所生危害、持有毒品之數量 、持有毒品之時間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扣案之MDMA10顆(驗前淨重2.84公克,驗餘淨重2.82公 克),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檢驗取樣0.02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藍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5536號
被 告 王家安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家安明知毒品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 品,不得非法持有,竟於民國103年5月15日凌晨1時許,在 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某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狐狸」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500元之價格,購 得第二級毒品MDMA(內含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10顆而 持有之。嗣經警於103年5月27日22時40分許,在新北市○○ 區○○路00巷0號5樓執行搜索,當場查獲王家安,並扣得其 所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10顆(淨重2.84公克),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家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北市鑑毒字 第129號毒品鑑定書及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10顆可資佐憑, 被告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請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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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