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341號
PCDM,104,易,341,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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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3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縣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
第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於民國98年間因從事建築水泥工程而結識同工地之甲 ○○,丙○○藉故可幫甲○○介紹其他工作,而取得甲○○ 之電話號碼,之後雙方並無往來或接觸。丙○○竟萌生恐嚇 之故意,自民國101 年10月9 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在高 雄市美濃區某處,以其申辦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號,利用發送簡訊之方式,接續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 加害身體之恫嚇內容至甲○○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其收訊時基地台所在位置均位於新北市土城區及板橋區) ,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甲○○於101 年10月24日前往警局報案,為警調閱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 人資料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乃謂:「…二、按傳聞法 則的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 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 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 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三、由於此種同意制度係根 據當事人的意思而使本來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成為證據 之制度,乃確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有處分權之制度。為貫徹 本次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色彩之精神,固宜採納此一同 意制度,作為配套措施。然而吾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



主義,故而法院如認該傳聞證據欠缺適當性時(例如證明力 明顯過低或該證據係違法取得),仍可予以斟酌而不採為證 據,爰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 條第1 項之規定,增設本 條第1 項。」亦即承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倘其自 願放棄反對詰問權,而同意某傳聞證據得為證據,除有證明 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等適當性之瑕疵外,應有證據能力 。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係被告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言詞陳述,當事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37頁反面),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 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是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上揭證據資料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 明文。本案後述引用之物證,除經本院依法提示辯論外,復 無證據足證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當事人亦未表 示反對意見,而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亦得作為本案 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98年間因工作結識告訴人,並取得告訴 人之電話號碼,又於101 年10月間人在高雄美濃老家休養, 而門號0000000000號為其申辦使用之預付卡號碼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伊的手機在101 年6 、7 月 間已經遺失,是在美濃市區騎車時不慎遺失,伊並未傳送附 表編號1 至6 所示簡訊內容予告訴人云云。經查:(一)告訴人於101 年10月9 日起至同年10月26日止,確有遭人 以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簡訊內容 至告訴人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乙節,業據告訴人於警 詢及偵查中證述纂詳(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 度偵字第1652號卷,下稱偵1 卷第6 至9 、36頁及其反面 ),並有告訴人手機簡訊翻拍照片15張、門號0000000000 號與0000000000號雙向通聯紀錄乙份在卷可參(見偵1 卷 第18至21頁、第51至52頁反面),又被告對於告訴人有於 上開期間遭人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手機簡訊內容乙 節,亦不否認(見本院卷第61頁),是此部分事實,足堪 認定。
(二)傳送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簡訊內容之人即為被告: 1.查系爭門號0000000000號為被告於100 年6 月6 日所申辦



之預付卡門號,租用期間自100 年6 月6 日至103 年8 月 19日止,此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頁及其反面),又依一般預付卡 使用期限為6 個月,倘非經加值,自無從延長使用期限, 業經本院向上開電信業者確認無訛,有公務電話紀錄乙紙 可憑(見本院卷第54頁),復查卷附系爭門號儲值紀錄, 載明其門號從101 年1 月23日起至102 年8 月8 日止均有 儲值行為(見本院卷第64頁),足認系爭門號於案發前後 確實為人持續加值使用至灼。倘系爭門號於101 年6 、7 月間有所遺失,衡情,拾獲者於該門號通話餘額使用完畢 或逾該次使用期限後,斷無繼續儲值使用長達1 年之久, 以徒增遭警方查緝侵占遺失物罪之風險。其次,細觀系爭 門號與告訴人門號雙向通聯紀錄,顯示系爭門號於案發期 間之基地台位置數度出現於高雄市美濃區自強街一段96巷 附近(見偵1 卷第51至52頁反面),核與被告目前持用手 機門號0000000000所使用基地台範圍亦在高雄市美濃區自 強街一段96巷等處一致,是被告辯稱系爭門號已於案發前 遺失乙節,是否屬實,顯非無疑。
2.再查,系爭門號於案發期間所搭配手機IMEI碼為「000000 000000000」號,此有通聯調閱查詢單乙紙在卷可參(見 偵1 卷第10至17頁),惟依被告所稱現在持用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之手機IMEI碼卻顯示同為「0000000000 00000 」號,亦有前揭門號查詢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3至46頁反面),益徵系爭門號所搭配手機於案發 後迄今仍為被告持續支配使用,並未遺失,是被告所辯系 爭門號與搭配手機一併遺失云云,洵屬子虛,無足採信。 準此,系爭門號既由被告申辦自用,其搭配手機亦為被告 持續使用,足見本案除被告以外,當可排除他人使用系爭 門號之可能性。綜合上情,堪信被告確有於案發期間針對 告訴人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簡訊內容之行為無訛。(三)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恐嚇,係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 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 行為(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548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以證人即告訴人到庭證稱:伊收到簡訊內容後會怕有人 會對伊不利,因為伊不知道對方是誰,伊因為早餐店工作 需要很早出門,伊擔心人身安全會受到威脅,讓伊很有恐 懼感,伊走路會注意前後,害怕有人會跟著伊,伊的生活 作息有一點改變,伊要買東西的時候,就不敢一個人出門 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反面至第58頁),及證人即告訴人 之女謝佩伶亦證稱:母親在收到本案騷擾簡訊期間,不敢



接電話,所以伊就幫母親代接電話;母親收到簡訊後,感 到很害怕,會擔心出入安全及自己人身安全,因為持續收 到很多騷擾簡訊,所以決定趕快去向派出所報案等語(見 本院卷第58頁反面),復觀告訴人於101 年10月24日下午 4 時35分許即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製 作第一次筆錄等情,有告訴人警詢筆錄在卷可查(見偵1 卷第6 至7 頁),可認告訴人於接獲被告所傳送簡訊後, 已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影響生活作息,必須報案處理。 又觀諸被告係以「我要舔你陰口,下午出來我買好幾套內 衣褲蕾絲華歌爾系列,要給你穿,很性感,這插進裡面才 爽」、「桂雯明天你忙完我會約你…好久沒有吃你的淫水 ,桂雯你好的淫水多噴出來給我吃」、「桂雯給我插進妳 子宮,我們一起爽到你淫水噴,我要吃桂雯你事底下來跟 我,你的陰洞我喜歡舔,我這支幹進你的高潮流出來」、 「我要插進你的陰洞不可…桂雯由其是你的下體要給我舔 ,吃下你的淫水很補」、「桂雯我受不了,這支好殷,相 要幹妳,我的龜頭每次碰到子宮,高潮你會每次受不了, 當我一插進時,抱著緊好舒服,以後妳的淫水我要舔也要 吃,知道嗎」、「老婆我喜歡舔陰口味道好,幫妳會養喜 歡嗎」等言語,傳達被告隨時打算對告訴人以強行性器侵 入方式為加害其身體之意思表示,一般人聽聞該言語內容 ,已足生對於自己之身體安全將受危害之畏怖感,而衡以 案發時被告與告訴人並無往來或接觸,遑論有何情感交流 基礎,被告所為欲以性器侵入言語,顯已帶有侵犯告訴人 人身安全之恐嚇意味甚明。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 所為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各次傳送恐嚇訊息之舉,在 自然意義上雖有不同而可區隔,然目的皆在於恫嚇告訴人 ,各堪認乃本於單一犯罪計畫接續所為之數行為,且係於 密接時間內以相同手段持續進行,所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 ,應可適度擴張一行為之概念,將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恐 嚇犯行,各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未有因犯罪而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 情形,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憑,其與告訴人毫無往來,亦無交情,竟匿名多次傳 送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以生殖器侵入之危害通知簡訊內 容,導致告訴人惶惶不安,對於人身安全產生莫大恐懼,



嚴重影響告訴人正常之生活作息,甚為不該,兼衡其教育 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以及迄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並獲取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上開時地,基於使他人觀覽猥褻文 字之故意,以其申辦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利用發送簡訊之方式,接續傳送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猥 褻文字至甲○○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此方式 使甲○○在新北市土城區住處接收並觀覽。因認被告就此 部分涉犯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文字 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 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此分別有最高法 院40年度臺上字第8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涉犯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文字罪嫌 ,無非係以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簡訊內容等為其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此部分犯行,並辯稱:伊並未傳送 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簡訊內容至告訴人之手機等語。 經查:
1.按刑法第235 條第1 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 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 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 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 ,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 規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 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 布於公眾之意;販賣行為,亦足以流傳於眾,多係對不特 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 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眾,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 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 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 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從而本罪所稱 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



上開例示規定相同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 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此有最 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629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2.查本案被告係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傳送上開文字內容至告訴 人之手機門號內,可知被告傳送對象僅限告訴人1 人,且 觀之簡訊內容,姑不論是否構成猥褻涵義,形式上係針對 告訴人表達個人意念而言,並無要求或鼓動收件者轉寄或 散布該簡訊內容,是其傳送方式,難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 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揆諸前揭說明,核與刑 法第235 條第1 項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有另將同一文字內容傳送其他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之手機門號之舉,即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尚難以該罪相繩。
(四)從而,被告傳送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文字內容,並未置於 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是依公訴 人所提出之證據,尚難遽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供人觀覽 猥褻物品之犯行;此外,本院遍查本案相關卷證資料,並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此部分供人觀覽猥褻物 品之犯行,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 與前述論罪科刑之恐嚇危害安全事實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 湘 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愷 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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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簡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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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10/9 │我要舔你陰口。下午出來我買好幾套內衣褲蕾│
│ │03:07:31 │絲華歌爾系列,要給你穿,很性感,這插進裡│
│ │ │面才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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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10/19 │桂雯明天你忙完我會約你。我要穿內衣褲蕾絲
│ │03:36:57 │的黑色,紅的也可。好久沒有吃你的淫水,桂│
│ │ │雯你好的淫水多,噴出來給我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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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1/10/19 │桂雯給我插進妳子宮,我們一起爽到你淫水噴│
│ │12:26:53 │我要吃桂雯你事底下來跟我妳的陰洞我喜歡舔│
│ │ │我這支幹進你的高潮流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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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1/10/20 │桂雯我第一次見到妳時我就愛上你,跟你一起│
│ │14:19:59 │做愛心情美味無窮,我要插進你的陰洞不可,│
│ │ │你永遠是我最愛的女人。桂雯由其是你的下體│
│ │ │要給我舔,吃下你的淫水很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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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1/10/20 │桂雯我受不了,這支好殷,相要幹妳。我的龜│
│ │15:53:34 │頭每次碰到子宮,高潮你會每次受不了。當我│
│ │ │一插進時,抱著緊好舒服,以後妳的淫水我要│
│ │ │舔也要吃,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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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10/20 │老婆我喜歡舔陰口味道好,幫妳會養喜歡嗎?│
│ │16:11: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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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