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喬琪(原名葉秀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捌仟壹佰零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喬琪(原名葉秀婷)於民國89年09月18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
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3日止累計415
,214元正未給付,(其中102,329元為本金,312,885元為利
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
(二)債務人葉喬琪(原名葉秀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8月03日止累計
322,892元正未給付,其中77,021元為消費款;245,871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葉喬琪(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7021 │名葉秀婷)│8月0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喬琪(原│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2329│名葉秀婷)│8月04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