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4年度,195號
PCDM,104,審附民移調,195,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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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5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曾珮筑
  法定代理人梁莉汶
  原 告  林辰光
  被 告  呂旻芸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95 號因104 年度審易字
第148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6日上午11時42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曾珮筑
  法定代理人梁莉汶
  原 告  林辰光
  被 告  呂旻芸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曾珮筑
  法定代理人梁莉汶
  原 告  林辰光
  被 告  呂旻芸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林辰光新台幣(下同)肆萬元,於民國(下
  同)104 年6 月10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
  0-0000000,戶名:林辰光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曾珮筑壹萬伍仟元,於104 年6 月10日前匯
  入原告指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王品
  荃。
三、原告林辰光曾珮筑均表示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
  官從輕量刑,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曾珮筑
              原告法定代理人 梁莉汶
              原  告 林晨光
              被  告 呂旻芸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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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