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移調字,104年度,171號
PCDM,104,審附民移調,171,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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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1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徐愛麗
  被 告  石蕎嫣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71 號因104 年度審易字
第846 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12日上午9 時18分在本
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永訓
  調解委員 莊文堅
朗讀案由
  原 告  徐愛麗
  被 告  石蕎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徐愛麗
  被 告  石蕎嫣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陸萬元,於民國10
  4年6月份起於每月10日前按月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
  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均匯入原告指定玉山銀行林口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戶名:徐愛麗
二、原告願宥恕被告本件刑事行為,請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
  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徐愛麗
              被  告 石蕎嫣
              調解委員 莊文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陳永訓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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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