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移調字,104年度,264號
PCDM,104,審交附民移調,264,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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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高啟瑞
  被 告  李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4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5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下午2時34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高啟瑞
  被 告  李敏賢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高啟瑞
  被 告  李敏賢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金),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前匯入原告指定永豐銀行汐止
  樟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艷珍。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528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高啟瑞
              被 告  李敏賢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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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