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4號
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高啟瑞
被 告 李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264號因104年度審交易
字第528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下午2時34分在本院
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廖貞音
調解委員 蔡進義
朗讀案由
原 告 高啟瑞
被 告 李敏賢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法 官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
調解委員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 告 高啟瑞
被 告 李敏賢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金),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前匯入原告指定永豐銀行汐止
樟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艷珍。
二、原告撤回本院104 年度審交易字第528 號過失傷害罪刑事告
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
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 告 高啟瑞
被 告 李敏賢
調解委員 蔡進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廖貞音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