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558號
PCDM,103,附民,558,2015051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58號
原   告 沈芷晴
訴訟代理人 歐秋錦
原   告 歐彥辰
被   告 鄭永坤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被告鄭永坤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林維斌
                   法 官  蔡惠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