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1328號
PCDM,103,訴,1328,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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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文敏
被   告 范擇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范擇仁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 幣1 萬元,由具保人黃文敏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在 案。
二、茲以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妍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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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