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侵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劍龍
選任辯護人 詹基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3
033號、第26619號、第31576號、第31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詹劍龍自民國壹佰零肆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詹劍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 部分犯行,並有證人A 女、B 女、C 女、曹偉勝、許芳華、 鄭伊君、黃宥穎、余佩諭、陳有能、鄒香蘭、宋佳龍、黃香 婷等人之證述在卷可稽,復有驗傷診斷書、鑑定書、檢驗報 告等證據附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刑法 第222 條第1 項第4 款、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28 條 第1 項等罪嫌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 於警詢之初自承居無定所,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 起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4 年3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 ,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應自104 年5 月22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陳威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俞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