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166號
PCDM,103,交易,166,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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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允勝
選任辯護人 鄭淑燕律師
被   告 楊衛傑
選任辯護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
字第2531號、第2532號、第2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衛傑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 ,被告鄭允勝三重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均為從事駕 駛業務之人。被告楊衛傑本應注意汽車行駛途中,因機件故 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 停車待援,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 在故障車輛後方100 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且汽車 行駛前應注意車輛保養且詳細檢查方向盤、煞車等裝置確實 有效,竟疏未妥善維護保養,於民國101 年11月13日晚間10 時12分許前某時,未注意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引擎 水箱有漏水情況即駕駛上路,沿國道1 號由北往南行駛,於 同日晚間10時12分許,行至國道1 號公路南向39公里加100 公尺輔助(爬坡)車道處時,因車輛機件故障無法繼續行駛 ,竟未滑離車道,於路肩停車待援,卻直接停放於車道上形 成道路障礙,且未於故障車輛後方100 公尺以上處設置故障 標誌,適有被告鄭允勝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 沿國道1 號由北往南行至該路段,被告鄭允勝本應注意與前 方車牌號碼不詳之某大貨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視距良好、路面 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前方 之貨車變換車道往外側行駛後,煞車不及而追撞前方被告楊 衛傑停放於該車道上之故障車輛,致搭乘車牌號碼00-000號 之乘客鄭淑惠、徐筱婷、張雅惠受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 之傷害;搭乘車牌號碼000-00號之乘客林雅儒翁婉婷、林 威宇、張博堯陳如穎林育暄吳曉靜劉明明分別受有 如附表編號4 至11所示之傷害;被告鄭允勝則受有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傷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 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鄭淑惠、林雅儒翁婉婷林威宇、陳如 穎、林育暄吳曉靜告訴被告2 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人即 被告鄭允勝告訴被告楊衛傑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被害人張博 堯、張雅惠、劉明明徐筱婷部分均於偵查中撤回告訴,業 由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認均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均於本院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8 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交易字卷㈠第160 頁、第177 頁正反面、第243 頁 、第253 頁、第340 頁、第364 頁正反面;本院交易字卷㈡ 第54頁正反面、第86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受傷情形 │
├──┼───┼─────────────────────┤
│ 1 │鄭淑惠│頭部外傷。 │
├──┼───┼─────────────────────┤
│ 2 │徐筱婷│右小腿前側挫傷及瘀血、左腳踝挫傷合併擦傷。│
├──┼───┼─────────────────────┤
│ 3 │張雅惠│右踝關節,右腳掌挫傷 │
├──┼───┼─────────────────────┤
│ 4 │林雅儒│1.腦出血併運動障礙。 │
│ │ │2.腦出血併運動障礙、脾臟撕裂傷、下頜骨骨折│
│ │ │ 、顏面撕裂傷。 │




├──┼───┼─────────────────────┤
│ 5 │翁婉婷│1.左脛骨開放性骨折。 │
│ │ │2.左脛開放性骨折傷口5 公分、左手腕關節韌帶│
│ │ │ 挫傷左肘關節脫臼、左前臂左小腿多處挫傷、│
│ │ │ 額頭深部撕裂傷約2 公分、下唇深部撕裂傷約│
│ │ │ 5 公分、顏面深部撕裂傷約15公分、左外耳撕│
│ │ │ 裂傷、左手第4 指撕裂傷併伸肌腱斷裂、左手│
│ │ │ 第5 指撕裂傷併甲床斷裂、左前臂撕裂傷、左│
│ │ │ 大腿異物殘留。 │
├──┼───┼─────────────────────┤
│ 6 │林威宇│1.臉開放性傷口、手開放性傷口、膝小腿(大腿│
│ │ │ 除外)及足踝開放性傷口、臉頭皮及頸之挫傷│
│ │ │ 、顏面骨骨折。 │
│ │ │2.左顴骨骨折、下頷骨骨折、臉部撕裂傷(左眼│
│ │ │ 角1.5 公分,左眉3 公分,左頭皮12公分) │
│ │ │3.因意外傷害導致下顎骨骨折及下顎右側犬齒齒│
│ │ │ 髓壞死。 │
├──┼───┼─────────────────────┤
│ 7 │張博堯│鼻骨開放性骨折(傷口約3 公分長)、頭部外傷│
│ │ │、右手肘,雙膝擦挫傷。 │
├──┼───┼─────────────────────┤
│ 8 │陳如穎│頭部外傷合併頭皮撕裂傷(3.5公分長) 、右眼瞼│
│ │ │全層撕裂傷併提瞼肌撕裂傷。 │
├──┼───┼─────────────────────┤
│ 9 │林育暄│腦震盪、顏面鈍傷合併左側上頷骨骨折及多處牙│
│ │ │齒斷裂。 │
├──┼───┼─────────────────────┤
│ 10 │吳曉靜│臉部開放性傷口(額頭4 公分,後頭皮3 公分 │
│ │ │)、頸部鈍傷、全身多處鈍挫傷。 │
├──┼───┼─────────────────────┤
│ 11 │劉明明│雙膝,左臂,左大腿,右臉,右眼眶,嘴唇挫傷│
├──┼───┼─────────────────────┤
│ 12 │鄭允勝│1.臉部多撕裂傷、雙下肢多處挫傷。 │
│ │ │2.頭部創傷合併陣發性眩暈、右眼周圍二處撕裂│
│ │ │ 傷(3公分及2.5 公分各1 處) 、下唇撕裂傷約│
│ │ │ 1 公分、右眼鈍挫傷合併結膜下出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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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重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