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66號
CHDV,104,重訴,66,201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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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王芳財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被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黃筱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秋字第3425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4年2月12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其中次序2所列執行費新台幣貳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及次序6所列第三順位抵押權新台幣貳佰玖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元之分配金額,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按原告於民國(下同)69年間因向被告購買紡紗等商業買 賣,而以彰化縣花壇鄉口庄段808-1、808-2、808-3、809 -1、809-5地號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00萬 元之抵押權予被告,今因原告之其他債權人聲請鈞院強制 執行(102年度司執秋字第34251號)拍賣同上段808-1、809 -1地號土地,而原告103年9月17日即陳報被告並無債權, 但鈞院民事執行處104年2月12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 表,仍將其執行費23,475元及第三順位抵押權2,934,330 元列入分配,雖異議仍無效,故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提出 本訴。
二、其餘未拍賣土地依民法第767、179條請求塗銷如附表一所 示之抵押權登記。退步而言,縱有債權,亦已時效消滅, 本件為貨物買賣,債權時效僅2年,且依民法第880條亦已 抵押權消滅,併此主張時效消滅抗辯之意思表示。 三、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
被告經歷過兩次火災,且相關卷證已經找不到了,現在電腦 帳上沒有看到原告有欠款的紀錄,故聲明:同意原告的請求 。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條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 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 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31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 告主張原告於69年間因向被告購買紡紗等商業買賣,而以 彰化縣花壇鄉口庄段808-1、808-2、808-3、809-1、809 -5地號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600萬元之抵押權予被告, 今因原告之其他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102年度司執秋 字第34251號)拍賣同上段808-1、809-1地號土地,而原告 103年9月17日即陳報被告並無債權,但本院民事執行處 104年2月12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仍將其執行費 23,475元及第三順位抵押權2,934,330元列入分配,故本 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秋字第34251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104年2月12日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其中次序2 所列執行費23,475元,及次序6所列第三順位抵押權2,934 ,330元之分配金額,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兩造無債 權存在,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分 配表、陳報狀、異議狀等影本為證,且有本院調閱之102 年度司執秋字第34251號執行案卷在卷可稽,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之事實及提出之證物均不爭執,並對原告之請求表 示認諾,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本院認應本於被 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二、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 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綜上所述, 被告對原告目前既無任何債權存在,惟本院執行處仍將 將被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列入分配,顯然有誤,則原告依 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起訴請求本院民事執 行處102年司執秋字第34251號強制執行事件於104年2月12 日製作之分配表中,分配次序2執行費23,475元及次序6第 三順位抵押權2,934,330元之分配金額,應予剔除,不得 列入分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按所有人對於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觀之, 被告對原告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既已到期,且被 告目前對原告已無任何債權存在,則被告如附表所示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對於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所有 權自有所妨害,故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起訴



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為有 理由,亦應准許。
四、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消滅時效部分,經審 酌後均與前揭判斷無違,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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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地坐落 │登記│收件年期│登記日期│權利人│債權額│擔保債│存續期間│清償日│設定權│債務人│ │
│ │ │次序│字號 │ │ │比例 │權總金│ │期 │利範圍│、義務│
│ │ │ │ │ │ │ │額(新│ │ │ │人 │
│ │ │ │ │ │ │ │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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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彰化縣花壇│ 3 │69年彰字│69年4月1│遠東紡│ 1/1 │600萬 │自69年4 │依照各│ 全部 │王芳財
│ │鄉口庄段 │ │第7719號│1日 │織股份│ │元 │月1日至 │個契約│ │ │
│ │808 -2地號│ │ │ │有限公│ │ │89年3月 │約定 │ │ │
│ │地目:田面│ │ │ │司 │ │ │31日 │ │ │ │
│ │積152平方 │ │ │ │ │ │ │ │ │ │ │
│ │公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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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彰化縣花壇│同上│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鄉口庄段 │ │ │ │ │ │ │ │ │ │ │
│ │808 -3地號│ │ │ │ │ │ │ │ │ │ │
│ │地目:田面│ │ │ │ │ │ │ │ │ │ │
│ │積58平方公│ │ │ │ │ │ │ │ │ │ │
│ │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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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彰化縣花壇│同上│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鄉口庄段 │ │ │ │ │ │ │ │ │ │ │
│ │809 -5地號│ │ │ │ │ │ │ │ │ │ │
│ │地目:田面│ │ │ │ │ │ │ │ │ │ │
│ │積69平方公│ │ │ │ │ │ │ │ │ │ │
│ │尺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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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原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