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8號
CHDV,104,重訴,38,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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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中華民國經濟部
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王士豪律師
被   告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登即張羿宸
被   告 泱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得民
被   告 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西興段77-3、77-11、77-12、77-13、77-14、77-15及77-16地號土地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所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160,663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314,302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91,656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144,956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08,625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138,913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23,667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70,216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66,804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中新台幣76,800元,被告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其中新台幣3,448元;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73,575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本項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給付義務。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違約金原告新台幣17,908,841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31,430元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台幣9,811,148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14,496元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台幣9,508,688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13,891元予原告。
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台幣5,000,277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7,022元予原告。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新台幣3,623,641元,及自民國10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7,358元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31124分之76,被告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31124分之3,餘由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為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依序以新台幣10400000元、25000元、1100元供擔保後,得對各該被告為假執行。但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台幣76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則就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潔公司)、承 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承德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兩造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3日、96年1月31日、96年 7月30日、97年6月25日及98年2月6日簽訂「彰濱工業區線西 區土地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由被告鴻 潔公司向原告承租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西興段77-13、西興段77-14地號土地)、彰化縣線 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簡稱○○段00000地號土地) 、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西興段 77-11、西興段77-12地號土地)、彰化縣線西鄉○○段00 000地號土地(下稱○○段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線西鄉 ○○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段0000地號土地)。前開地 號土地之租賃契約並有經彰化地方法院民間公證人郭俊麟以 95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0148號公證書、96年度彰院民公俊字 第0086號公證書、96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0609號公證書、97 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0436號公證書及98年度彰院民公俊字第 0086號公證書予以公證。
二、又被告鴻潔公司依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書第5條約定,應逐期 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繳交當期租金於原告指定帳戶,另依 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3條約定,被告鴻潔公司違反契約約 定,原告得終止契約收回土地。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未依 約繳納租金,雖於100年12月13日向原告申請延緩繳納租金 一年,惟期限屆至後仍尚未繳納,原告遂分別於101年1月12 日及101年3月9日以彰濱工字第1016070152號函及彰濱工字 第1016070948號函催繳並通知被告鴻潔公司逾期未繳納,將 終止兩造租賃契約。惟被告鴻潔公司仍未如期繳納,原告遂 分別於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23日及102年6月4日以沙鹿 北勢郵局第000008號存證信函、鹿港郵局第000027號存證信 函)及沙鹿北勢郵局第000063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鴻潔公司 自102月1月6日終止○○段0000地號、自101年12月30日終止 ○○段00000○00000地號、自101年12月31日終止○○段00 000地號、自102年1月23日終止○○段00000○00000地號土 地、及自102年5月25日終止○○段00 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 ,並請被告鴻潔公司清除承租土地之地上物回復原狀交還予 原告。惟被告鴻潔公司未加置理,迄今仍未依約清除承租土



地上地上物並回復原狀交還予原告。
三、復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自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 ○○段0000地號及77-11至77-16地號土地,自應返還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此外,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5條約 定未回復原狀暨逾期返還租賃標的物者,每逾一日被告鴻潔 能源公司應支付按日租金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故原告除請 求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清除地上物、回復原狀及塗銷地上權外 ,尚有上開附帶請求如聲明所示。
四、又查,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9條第2項約定未經原告同意,被 告鴻潔公司不得將興建之建築物及設施全部或一部設定負擔 、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然被告鴻潔公司於未經原 告同意下,竟出租予被告泱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泱泱公司 」)使用承租之標的物;甚且,被告泱泱公司亦將佔用於○ ○段00000地號之桶槽出租予被告承德公司),被告泱泱公 司及承德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下,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 ,自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原告,原告爰提起本件 訴訟。
五、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所有 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考,得請求返還之。」民法 第455條前段及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系 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4條亦約定:「乙方於租期屆滿前放棄承 租或經甲方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者,應於租約終止 或租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返還租賃標的物,並應回土地原 狀。」。查:原告以被告鴻潔公司積欠租金為由,於102年 1月10日、102年1月23日及102年6月6日發函通知被告鴻潔能 源公司終止系爭土地租賃契約,故系爭土地租賃契約已經合 法終止,被告鴻潔公司迄今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西興段地號 土地,原告依民法第455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系爭 租賃契約第14條規定,請求被告鴻潔公司清除地上物,並將 系爭西興段地號土地回復原狀後交還予原告,實屬有據。六、另兩造簽訂租約後,原告即將○○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設定地上權予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惟被告鴻潔公司 自100年間即未依約逐期繳納租金,業經原告發函終止系爭 土地租賃契約,並依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4條請求被告鴻潔 公司回復原狀,亦即返還土地及終止其地上權;然而,被告 鴻潔公司均未加置理,原告爰再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鴻潔能源公司表示終止地上權並請求其回復原狀。,被告鴻 潔公司對○○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既 經原告終止,原告依民法第767條土地所有權人妨害排除請 求權,請求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段00000○00000○00



000地號土地之地上權登記予塗銷,自屬有據。七、系爭土地租賃契約已經原告發函終止,被告鴻潔公司即無使 用系爭西興段地號土地之合法權源,被告鴻潔公司因此所受 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鴻潔 能源公司返還該利益。關於該不當得利數額之計算如下: ⒈無權占用○○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新台幣(下同)9,793元/平方公尺 ,計算租金之年租率為5%,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 40.8元/平方公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 月1日依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 之年租率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 當日按最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 度比率調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 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 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2年1月7日 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 日止,其數額為6,160,663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一所示 。
⑶此外,被告鴻潔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者,尚 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314,302元計算【計算式 :(10,212x1.012x0.042x8689.36)/12=314,302】,直至 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 ⒉無權占用○○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590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 租率為5.2%,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1.6元/平方公 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 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 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 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 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1年12月31 日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 24日止,其數額為3,391,656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二所 示。
⑶此外,被告鴻潔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者,尚



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144,956元計算【計算式 :(10180.2x1.012x0.042x4,020.04)/12=144, 956】,直 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 止。
⒊無權占用○○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027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 租率為4.8%,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36.1元/平方公 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 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 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 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 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2年1月24日 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 日止,其數額為3,308,625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三所示 。
⑶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 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138,913元計算 【計算式:(9,755.9x1.012x0.042x4,020.01)/12=138, 913】,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段00000○00000地 號土地之日止。
⒋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458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 租率為5.1%,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0及7月1日依 行政院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 重新計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 近1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 整之。第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 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 金按前開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2年1月1日 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 日止,其數額為1,723,667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四所示 。
⑶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者 ,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70,216元計算【計算



式:(9,862.7x1.012x0.042x2,009.99)/12=70,216】,直 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 ⒌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⑴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793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 租率為5.5%,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4.9元/平方公 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 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 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 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 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⑵而被告鴻潔公司自系爭租賃契約終止之翌日即102年5月26日 起,應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1月24 日止,其數額為1,266,804元,詳細計算表列如附表五所示 。
⑶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權占有系爭廠房者 ,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不當得利以每月73,575元計算【計算 式:(10334.5x1.012x0.042x2,009.99)/12=73,575】,直 至被告鴻潔公司交還○○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止。八、被告泱泱公司無使用○○段00000地號土地之合法權源,故 被告泱泱公司因此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原告得依民法 第179條請求被告泱泱公司返還該利益,且與被告鴻潔能源 公司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 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者,應 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另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 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 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是被上訴人 抗辯其占有系爭土地所得之利益,僅相當於法定最高限額租 金之數額,尚屬可採。」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 明揭斯旨)。準此,無權占用他人之土地,加害人應返還不 當得利之範圍,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㈢復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指數債務人以同一目的,本於各別



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或一部給付,並因 債務人其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 。
㈣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下,即出租○○段00000 地號土地予被告泱泱公司使用,被告泱泱公司構成無權占有 ○○段00000地號土地,已如前述,惟被告泱泱公司迄今仍 繼續占用○○段00000地號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導 致原告受有損害,依上開判例及裁判之意旨,被告鴻潔能源 公司與被告泱泱公司係基於不同之發生原因,而為同一內容 之給付,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 被告泱泱公司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如被告泱泱公司已履 行給付,他被告於其履行給付範圍內免除責任。 ㈤茲將被告泱泱公司無權占用而獲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 額計算如下:
⒈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793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 租率為5.5%,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4.9元/平方公 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 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 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 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 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⒉比照原告與被告鴻潔公司租約約定計算,而原告自103年4月 2日於彰化縣環保局來函始知悉被告泱泱公司無權佔用情事 ,其後被告泱泱公司發函予原告表明於104年4月8日始全數清 除,被告泱泱公司桶槽共四個(其中二個為直徑8米,其中 二個為直徑7米),四個桶槽無權佔用於○○段00000地號之 面積比例9%【計算式:〔(4x4x3.14x2)+(3.5x3.5x3.14x 2)〕/2009.99】,自103年4月2日起,應連帶給付原告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計算至104年4月8日止,其數額為76,80 0元,計算式如附表六所示。
九、被告承德公司無使用○○段00000地號土地之合法權源,故 被告承德公司因此所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與他被告為同 一內容之給付,原告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承德公司返 還該利益,並與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泱泱公司負不真正連帶 責任。
㈠承前所述,被告泱泱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下,即將佔用於○



○段00000地號之桶槽出租予被告承德公司使用,被告承 德公司構成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土地;惟被告承德 公司占用○○段00000地號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並 導致原告受有損害,依上開判例及裁判之意旨,被告鴻潔 能源公司、被告泱泱公司與被告承德公司係基於不同之發 生原因,而為同一內容之給付,為不真正連帶債務,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被告承德公司及返還相當於租金 之利益,如被告承德公司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其履行給 付範圍內免除責任。
㈢被告承德公司自103年10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占用○ ○段00000地號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茲將不當得利數 額計算如下:
⒈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4條第1項、第2項約定:「租賃標的 簽訂租賃契約時之售價為9,793元/平方公尺,計算租金之年 租率為5.5%,第1期租金計算之價格為新台幣44.9元/平方公 尺/月。計算租金之年租率逐年於1月1日及7月1日依行政院 中長期資金貸款利率調整之,並按繳款當期之年租率重新計 算租金,另第2年起逐年於契約公證日之相當日按最近1期行 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幅度比率調整之。第 1年及第2年免租金,第3年及第4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租金 計算之價格之6成計算,第5年及第6年實際應繳租金按前開 租金計算之價格之8成計算。」
⒉比照原告與被告鴻潔公司租約約定計算,依上開被告泱泱公 司佔用面積計算,自103年10月30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應 連帶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數額為3,448 ( 計算式:38,315x9%)元,詳細計算式表列如附表七所示。十、按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5條第3項約定:「乙方於租期屆滿 前放棄承租或經甲方終止租約或租期屆滿不再續約者,應於 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之日起1個月內返還租賃標的物,並應 回復土地原狀,逾期未辦理者,每逾1日乙方應支付按日租 金(依本契約所定租金計算)3倍計算之賠償金予甲方。」 查:查被告鴻潔公司於租賃契約終止後,仍未遷讓交還西興 段77-3及77-11至77-16地號土地,故被告鴻潔公司自應給付 相當於每日租金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茲將各地號土地之懲 罰金違約金分述如下:
⒈○○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17,908,841元,計算式 表列如附表八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 無權占有○○段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懲罰 性違約金,以每日31,430元計算【(10,212x1.0120x0.042x



8,689.36)/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還 土地之日止。
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9,811,148元,計算式表 列如附表九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 權占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 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每日14,496元計算【(10180.2x1.012x 0.042x4,020.04)/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 司交還土地之日止。
⒊○○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9,508,688元,計算式表 列如附表十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無 權占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 之懲罰性違約金,以每日13,891元計算【(9,755.9x1.012x 0.042x4,020.01)/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 司交還土地之日止。
⒋○○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5,000,277元,計算式表 列如附表十一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 無權占有○○段0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懲 罰性違約金,以每日7,022元計算【(9,862.7x1.012x0.042 x2,009.99)/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 還土地之日止。
⒌○○段00000地號土地部分
計算至104年1月24日止,其數額為3,623,641元,計算式表 列如附表十二所示。此外,被告鴻潔能源公司將來若仍繼續 無權占有○○段00000地號土地者,尚應給付將來所生之懲 罰性違約金,以每日7,358元計算【(10334.5x1.012x0.042 x2,009.99)/12/30x3(倍)】,直至被告鴻潔能源公司交 還土地之日止。
、並聲明:㈠被告鴻潔公司應將座落於彰化縣線西鄉西興段77 -3、77-11、77-12、77-13、77-14、77-15及77-16地號土地 之地上物移除後,將土地返還原告。㈡被告鴻潔公司應將座 落於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所設定 權利範圍全部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鴻潔公司應給 付原告6,160,6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 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 於每月租金314,302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㈣被告鴻潔公司 應給付原告3,391,65 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 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 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新台幣144,956元之不當得利予原 告。㈤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3,308,62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 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138,913元之 不當得利予原告。㈥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1,723,667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 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70,216 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㈦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1,266,80 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被告泱泱公司應給付其中76,800元,被告承 德公司應給付其中3,448元;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 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被告鴻潔公司應 按月返還相當於每月租金73,575元之不當得利予原告。本項 之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於給付範圍內,其餘被告免 給付義務。㈧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17,908,841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 段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31,430元予原告。 ㈨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9,811,148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 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14,496元予原告。㈩ 被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9,508,688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000 00地號土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13,891元予原告。被 告鴻潔公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5,000,27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1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 地之日起,按日給付違約金7,022元予原告。被告鴻潔公 司應給付原告違約金3,62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1 月25日起至交還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日起 ,按日給付違約金新台幣7,358元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 告等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貳、被告泱泱公司答辯:




一、被告泱泱公司確實並未佔用及使用統槽,真正使用日期是自 103年6月20日起,承德公司開始進油存放於桶槽中,至103 年11月12日全數清空後,即未再做任何使用。故被告泱泱公 司認為計算租金之不當獲利的起迄期間,應修正為自103年6 月20日至103年11月12日止,共146天。二、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㈡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叁、被告鴻潔公司、承德公司均未到場為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主張,供本院參酌。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鴻潔公司分別於95年2月23日、96年1月31 日、96年7月30日、97年6月25日及98年2月6日簽訂系爭土地 租賃契約),由被告鴻潔公司向原告各承租○○段00000○ 00000地號土地;○○段00000地號土地;○○段00000○00 000地號土地;○○段00000地號土地;○○段0000地號土地 。惟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未依約繳納租金,雖於100年12月13 日向原告申請延緩繳納租金一年,惟期限屆至後仍尚未繳納 ,原告遂分別於101年1月12日及101年3月9日以彰濱工字第 101607015 2號函及彰濱工字第1016070948號本於爭土地租 賃契約書第5、13條之約定函催繳並通知逾期未繳納,將終 止兩造租賃契約。但被告鴻潔公司仍未如期繳納,原告遂分 別於102年1月10日、102年1月23日及102年6月4日以存證信 函通知被告鴻潔公司自102月1月6日終止○○段0000地號、 自101年12月30日終止○○段00000○00000地號、自101年12 月31日終止○○段00000地號、自102年1月23日終止○○段 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自102年5月25日終止○○段00 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並請被告鴻潔公司清除承租土地之 地上物回復原狀交還予原告。惟被告鴻潔公司非但未加置理 ,且自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終止後繼續占用○○段0000地號及 77-11至77-16地號土地,自應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予 原告。此外,依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15條約定未回復原狀暨 逾期返還租賃標的物者,每逾一日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應支付 按日租金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故原告本於民法第455條前 段、第767條第1項前段、179條及系爭土地租賃契約之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鴻潔能源公司清除地上物、回復原狀及塗銷 地上權、給付租金之不當得利及懲罰性違約金如聲明所示; 又被告鴻潔公司違反系爭土地租賃契約第9條第2項之約定, 於未經原告同意下,竟出租予被告泱泱公司使用承租之標的 物,甚且,被告泱泱公司亦將佔用於○○段00000地號之桶



槽出租予被告承德公司,被告泱泱公司及承德公司未經原告 同意下,無權占用○○段00000地號,自應返還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予原告,被告泱泱公司佔用時間係自103年4月2 日起至104年4月8日止,被告承德公司佔用時間係103年10月 30日起至103年11月14日止,故求為判決如聲明㈦所示等語 。被泱泱公司對上開主張所爭執係計算不當得利之期間,並 辯稱真正使用日期是自103年6月20日起,至103年11月12日 止,是計算租金之不當獲利期日僅應為146天等語。另被告 鴻潔公司、承德公司均未到場為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主張。
二、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彰化縣線西鄉○○段0000地號及77 -11至77-16地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段00000○00000 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段0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 ○○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段00000地 號土地租賃契約書、○○段0000地號土地租賃契約書、100 年12月13日鴻總字第1001113-01號函、101年1月12日彰濱工 字第1016070152號函、101年3月9日彰濱工字第1016070948 號函、102年1月10日沙鹿北勢郵局第000008號存證信函、10 2年1月23日鹿港郵局第000027號存證信函、102年6月4日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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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潔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德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泱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