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59號
CHDV,104,訴,359,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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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李黛麗
      馬美玉
被   告 林許花
被   告 陳國城
訴訟代理人 陳添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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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