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李黛麗
馬美玉
被 告 林許花
被 告 陳國城
訴訟代理人 陳添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