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71號
CHDV,104,補,271,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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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林欣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如獲調解成立,聲請人可獲得之利益為何(即欲請
  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
二、依法繳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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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