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71號聲 請 人 林欣柔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本件如獲調解成立,聲請人可獲得之利益為何(即欲請 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二、依法繳足聲請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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