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262號
CHDV,104,補,262,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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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楊竣程
聲 請 人 蔡秋蜜
聲 請 人 楊依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6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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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