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献章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坐落彰化縣和美鎮○○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並說明其訴之聲明所示編號A、B、C部分土地合計面積約
略為何。
三、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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