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530號
CHDV,104,司票,530,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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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蕭雪葉
上列聲請人蕭雪葉因與相對人邱宗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
雪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
  無效之提示,請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宗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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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