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蕭雪葉
上列聲請人蕭雪葉因與相對人邱宗輝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
雪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
無效之提示,請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邱宗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
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
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