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1號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上列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OTCHAKORN CHEMUE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KOTCHAKORN CHEMUE」抑或為「 CHEMUE KOTCHAKORN」?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護照號碼:MM0000 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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