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51號
CHDV,104,司票,451,2015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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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KOTCHAKORN CHEMUE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KOTCHAKORN CHEMUE」抑或為「
  CHEMUE KOTCHAKORN」?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護照號碼:MM0000
  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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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