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鑫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列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CHAISA WANDEE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鑫秉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
無效之提示,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
二、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CHAISA WANDEE(護
照號碼:MM0000000號)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並提交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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