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75號
CHDV,104,司拍,75,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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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陳建築
上列聲請人陳建築因與相對人林杉桂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陳建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台端補正下列不動產近二個月內之第一類謄本:
  土地:彰化縣芳苑鄉○○段000地號。
     彰化縣芳苑鄉○○段00000地號。
     彰化縣芳苑鄉○○段00000地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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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