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 請 人 許峰睿上列聲請人許峰睿因與相對人宏彬食品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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