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65號
CHDV,104,司拍,65,2015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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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許峰睿
上列聲請人許峰睿因與相對人宏彬食品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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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彬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