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 請 人 江翊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應清償金額究為新台幣200萬元或224萬元。二、台端所又提出發票人為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票與本件債務人蔡 緒勇無涉;請明確表明本件二紙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時?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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