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49號
CHDV,104,司拍,49,2015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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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江翊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應清償金額究為新台幣200萬元或224萬元。
二、台端所又提出發票人為甲群工程有限公司票與本件債務人蔡
  緒勇無涉;請明確表明本件二紙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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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群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